近年来,伴随着镇江不押车贷款公司互联网现金贷行业的野蛮发展,行业中的畸高利率、暴力催收、平台卷款跑路等乱象丛生,这既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又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乱象的根源不仅仅在于催收行为不规范、泄露镇江不押车贷款公司金融消费者个人隐私等放贷后的不良行为,镇江不押车贷款公司更在于事前的风险管控缺失、征信体系不完善和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缺乏等诸多方面。2017年12 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 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的清理整顿工作。应当明确的是,互联网现金贷行业的未来发展必须立足于对新规的深刻理解和落实,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此,镇江不押车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及行业从业者有必要从完善征信体系、强化事前风控、行为全程合规、普及金融教育等方面着手,推动镇江不押车贷款公司现金贷行业早日步入良性发展的正轨。 核心规则与制度逻辑镇江不押车贷款公司 镇江不押车贷款公司《通知》立足于现金贷业务对整体流程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首先,明确了纳入监管整顿对象的现金贷业务的特征和范围。新规指向“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现金贷业务。“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意味着贷款需求与特定的商品服务相分离,现金贷的资金流向难以确定, 可能会偏离消费金融的初衷。借款人利用现金贷从事高风险活动的可能性较大,使得资金贷出后的风险极高。“无客户群体限定”意味着现金贷可能会向在校大学生、未成年人、失业者等无固定收入群人发放。而该群体往往缺乏稳定的还款基础,极易引发坏账和过度借贷。“无抵押”则表明现金贷的资金回笼缺乏担保。总体来说,现金贷属于超短期、高利率、无担保的消费借贷。因而,从反向思维来分析,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传统放贷业务, 若不符合上述特征则不属于本次监管的范围,仍可继续正常经营。其次,限制准入门槛和加强资金来源监管以清除不合格的现金贷机构。现金贷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较高,因而从业机构有必要拥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技术支持等以抵抗潜在风险。监管机构一方面严格限制牌照的发放,另一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P2P网贷业务的行为也进行规制,限制资金来源,从而有助于剔除不适格的从业机构。再次,信息披露的要求得以强化。实践中常用的砍头息、各类手续费等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被禁止。镇江不押车贷款公司网贷公司应以年利率的形式,事前全面、公开地告知借款人,向其充分提示风险,同时也应该严守36%的红线。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助于借款人了解自身借款行为可能带来的成本和风险,从而谨慎缔约。最后,重申P2P网贷平台的中介地位,明确其法律身份。针对大量P2P平台违规参与放贷的行为,新规再一次明确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严守“信息中介”的本分,撮合符合条件的借贷双方进行交易,其自身不得有放贷行为。网贷平台的中介义务被进一步强化,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不得外包,将有利于督促网贷平台合法经营、良好履责。从新规所体现的监管重点来看,事前预防是现金贷业务必须要强化的领域。只有在事前的监管力度被充分保障之后,监管活动才可能真正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从而有效降低现金贷业务的风险。 与此同时,镇江不押车贷款公司监管机构也十分重视对事后行为的规制,明确惩戒制度,从而避免暴力催收、侵害个人信息等恶性行为的发生。新规明确规定:“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暴力催收行为不仅对金融消费者的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也严重地损害了现金贷行业的整体形象,不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另外,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 海量的个人信息成了重要的战略资源。但是,个人信息也往往存在着被过度利用甚至被非法传播、出卖的危险。为此,新规进一步强调了机构对客户信息安全的保护义务,严禁机构以“大数据”之名,行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之实。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监管机构建立了分类处置的惩戒体系。对个人和机构在现金贷业务活动中不同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彰显强势监管的决心。以失信惩戒制度来限制失信借款人的进一步借款行为,一处受限则处处受限,从而使其在面临自身即将违约的情况时,审慎决策。权责统一且明确,有利于相关主体知晓其行为的边界,从而尽可能理性地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然而,事后规制仅仅是“亡羊补牢”,降低已发生事件的损害程度。更为重要的是,从事前予以引导、监管,加强现金贷业务的风险管控,使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双方充分了解自身的行为及其风险, 这样才能更好地避免不良行为的产生。总的来说,现金贷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到新规所传达的监管思路和行业发展指导思想,加强事前的风控以预防危机发生,与此同时,在法律的框架内做好事后的债务回收和个人信息保护,促进现金贷业务的良性发展。 构建规范现金贷业务的制度体系 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是事前风控机制良好运行的重要基石。个人征信系统又称消费者信用信息系统,主要为消费信贷机构提供个人信用记录,用以分析信贷风险、设计信贷产品。完善的个人征信系统为金融机构有效开展消费借贷业务提供了重要基础。20世纪20年代,美国大众消费文化开始盛行并催生出广泛的信贷需求, 而经济大萧条的出现则造成了个人违约率的上升,整个社会开始关注征信。在这样的背景下,征信市场开始快速发展。在经历野蛮生长、监管整合之后,美国如今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信用体系。广泛的数据收集、标准化处理之后,由三大征信局对海量数据进行集中处理,最终为信贷产品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主要局限于央行领导的传统征信体系。其所覆盖的服务对象范围有限, 仅供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使用,网贷公司则被排除在外。使用互联网贷款的客户群体大多属于无法使用信用卡服务的客户,其信用信息也无法被纳入传统的信用卡服务体系之中。为此,有必要建立新的征信系统,扩大征信服务范围。当完善的征信系统建立后,将为现金贷机构的风控机制提供重要的支持。通过了解客户的相关信用信息,现金贷机构可以更好地判断风险等级。有了对风险的良好预测、管控,现金贷业务的良性发展才成为可能, 而非陷入高利润掩盖高违约的怪圈之中。 强化镇江不押车贷款公司网贷平台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有助于防范洗钱风险,保障借贷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新规明确了各类机构应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网贷平台理应纳入其中。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下,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主体仅限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众多的法定金融机构。网贷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的金融机构身份却未能明确。因而,强化网贷机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第一步便是破除传统的金融机构概念。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设立的初衷来看,其主旨在于要求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真实信息、交易目的等,以达到反洗钱的目的。在P2P网贷交易过程中,P2P网贷平台作为借贷双方的交易中介,在信息获取、分析处理上具有优势。如果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来审核对方信息的真实性则明显不符合实际。因此,应该强化P2P网贷平台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在交易过程中充分审核交易双方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交易目的的真实性。另外,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履行也有赖于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以及公安、银行、工商等机构的配合。一个良好运行的信息共享平台, 将更好地防范洗钱风险,有利于平台对于客户信息的审核,为交易双方提供良好的信息中介服务;反之,若识别义务主体不明,现金贷机构则往往怠于履行相关的识别义务,这不仅有碍于事前风控的良好运行,也为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坚持场景依托和资金流向监管是保障金融消费安全的必然要求。现金贷的兴起离不开现实消费需求的巨大增长。同时, 现金贷的发展也促使了消费领域的繁荣。场景化金融强调金融需求和产品相结合, 实现信息流的场景化、动态化,让风险定价变得更加精确,使现金流处于可视或可控的范围。一方面,若缺乏金融消费的场景支撑,平台和出借人则难以知道贷款的实际去向,资金则极有可能流向高风险甚至违法犯罪领域;另一方面,无特定消费目的的借贷容易诱发借款人过度信贷、多头借贷,最终造成信用危机。缺乏良好的资金流向监管是现金贷业务被“妖魔化” 的原因之一。只有坚持场景依托,将金融需求和具体的商品服务相结合,监管方才能更好地预测风险,监测资金的实际流向,使得资金安全的监管行为真正地贯穿于整个金融消费活动之中。 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是现金贷机构必须要履行的义务。近年来,金融机构擅自收集甚至贩卖金融消费者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在“大数据”时代下, 海量数据得以被集中储存、分析和处理, 随之而来的便是系统被攻击后可能产生的大规模数据泄露风险。为此,有必要切实加强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2016年底,央行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其中第三章专门规定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首先,金融机构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必须要征得其明确同意。实践中,金融机构一般将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请求放置于格式合同之中。金融消费者往往忽视关注合同的具体内容。因而,金融机构在有必要收集的情况下,应在明显的位置、以适当的程序告知消费者收集个人信息的内容并征得其明确同意。其次,要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主体责任。根据央行上述规定,金融机构对其收集使用的个人信息数据负有保护责任,在出现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时,其有关领导层也应负相应的责任。根据新规,第三方支付平台、网贷平台等机构也被划为主体范围之内。通过明确相应主体的责任义务,在出现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后, 能迅速找到责任主体,进而处理相关纠纷。最后,完善侵害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惩戒制度。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将对其正常的生产、生活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应完善相应的赔偿惩戒制度,加大侵害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的违法成本。 |